【澜湄印象】爱看中国剧爱吃中国菜 “00后”缅甸女孩想把中国故事带回家
在经营性租赁中,部分租金的支付标准与承租人的生产能力或者经营情况挂钩,如约定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合同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在于己不利时,部分出租人主张撤销或变更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比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租赁抗诉案件中,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的商业用房开设大型超市,租期20年。前两年为固定租金,每年700万元,从第三年起为抽成租金,标准为乙公司营业额的2.5%。双方洽谈合同阶段,乙公司曾向甲公司推介,超市全国连锁店平均单店年营业额在3亿元以上。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前两年乙公司均支付租金700万元。2014年1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营业额报表,提出按合同抽成,支付当年租金400余万元。甲公司诉至法院,以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将抽成租金的约定变更为从第三年开始在前两年固定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5%。法院判决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并调整为从第三年起固定基本年租金为700万元。乙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双方关于租金的支付方式约定明确,且甲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上述约定应为真实意思表示,应驳回甲公司诉请。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